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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植物 眉山一女子获刑2年

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系仁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2月17日,其从朋友处得知仁寿县彰加镇有楠木树,遂到仁寿县彰加镇金峰村3组购买楠木。王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情况下以3000元价格购买3株楠木树(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同年2月23日,王某,请人将三株楠木树挖走(蓄积0.4立方米),并于次日运至仁寿县县城。回到县城后,又以该3株楠木抵债卖给陈某某,运至仁寿县文林镇黎光村3组栽种。该3株楠木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及收购。

到案后,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2014年8月27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未取得行政许可而出售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楠木3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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