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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一男子在彭山网吧偷苹果5S被判十月

9月16日,从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四川遂宁22岁男子王某,因在眉山市彭山县凤鸣镇某网吧盗窃他人苹果5S,被彭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的6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彭山县凤鸣镇某网吧上网时,趁对面上网的李某在电脑桌前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黑色苹果5代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2932元。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在某网吧盗得手机后,随即便到其他网吧上网,并将手机交由他人保管。李某醒来后,见手机被盗,从网管处调取监控,通过监控锁定了被告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所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01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价值293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各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黄惠敏 徐惠 刘树军 记者李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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