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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82万 获刑6年处罚金

8月29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眉山仁寿男子黄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09年到2012年6月,黄某某在成都、资阳等地,以每月支付利息5%为由,向被害人郭某某、徐某、万某某、何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5482万元,已支付利息2308.55万元。法院认为,黄某某非法吸收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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