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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前夫入住 彭山一女子伪造房产证被判刑

8月18日,记者从彭山县法院获悉,彭山县沈某某因伪造房产证,日前被彭山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与其前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前购置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离婚后,沈某某为了不让其前夫到家里居住,便带上自已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成都找办理假证的人员为其伪造了一个所有权人为姚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编造了房子已经卖给了一个姓姚的亲戚,自己都要搬走了的谎言。今年三月,该房产证被沈某某的债主意外获得,后到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上所盖“彭山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与样本不属于同一印章。

2014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找人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于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自首,又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黄惠敏 徐惠 刘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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