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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农用地用途按违法用地处理

  昨日,《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征求市民意见。《办法》旨在加强对我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拟规定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按违法用地处理。

  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考核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的一项硬指标,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完成后,目前一些新开发的基本农田已出现被违法倾倒淤泥渣土、撂荒、水土流失等问题,不利于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办法》拟加强管理,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予以惩处。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市级以上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具体施工方案需征求区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须与承包方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内使用,损害农田水利等设施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使用期满时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并根据协议约定予以补偿。

  为了增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办法》还规定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按破坏的基本农田面积每亩处3万元罚款。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此外,破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将按建设成本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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