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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狗狗免费打狂犬疫苗了吗?眉山今年接种地点跟去年一样吗?

 

家里有养狗狗的注意了,

 

这段时间一定要记住打预防针哦!

 

目前,

 

眉山正进行春季动物狂犬病集中免疫月活动。

 

赶紧带上你家宠物来注射动物狂犬疫苗,

 

免费的哦!

 

 

 

 

俗语讲:春天到,疯狗闹。春暖花开,宠物脾气变得暴躁,为了确保人畜安全,一年一度的春季狂防工作也拉开了帷幕。从4月1号开始,眉山中心城区春季动物狂犬病集中免疫月正式启动。

 

 

 

 

 

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旭光社区的疫苗注射现场

 

 

根据最新的《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饲养犬只必须登记和办证,为了方便市民,狂防相关的部门对犬只登记、免疫、办证实行一条龙服务。

 

 

 

 

需要提醒大伙的是,今年狂防部门使用的是灭活疫苗,市民如果想要增强免疫效果,在首次注射疫苗后的三周到两个月内,可以到就近的免疫点再次进行加强免疫。而如果市民错过了集中免疫时间,也可以到狂防部门指定的十家宠物医院进行免费免疫。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8年3月31日,眉山市累计办理限养区准养证27397份、免疫犬15909只,农村养犬登记450507只、免疫253551只。

 

 

 

狂犬病

 

又称“恐水症”、疯狗病,是一种十分古老的传染病,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感染温血动物和人后引起的,导致急性致死性脑脊髓炎,并以狂躁不安、行为反常或攻击行为、进行性麻痹和最终死亡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一种人兽共患传染病。

 

 

 

狂犬病是目前病死率最高的传染病之一,一旦发病,病情发展很快,多数在3-5天即发生死亡,很少有超过10天的,病死率可达100%,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问:什么时候可以注射疫苗?

 

 

 

答:犬只要不生病或不怀孕,且满3个月以上就可注射狂犬病疫苗。

 

 

 

记住!犬只的免疫有效时间为一年,需一年免疫一次。

 

 

 

若你爱犬已过免疫有效时间的,一定要再进行免疫注射哦!

 

 

 

 

近年来,猫狗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被犬(猫)咬(抓)伤后我们该如何科学处理,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被犬(猫)咬(抓)伤后,最关键的就是伤口的清洗,在清洗伤口的时候,千万不能用嘴来吸伤口;提倡用肥皂水反复冲洗,至少十五分钟以上。

 

二、尽快接种狂犬疫苗,必要的时候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的接种原则上越早越好,但是只要在没有发生狂犬病前,接种的疫苗都有效。

 

三、远离流浪犬,不要与猫、犬等宠物过分密切接触,尤其不要让宠物舔人的口腔、眼睛等黏膜。

 

 

 

 

 

 

眉山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规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犬只管理法律法规,现对眉山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眉山市中心城区的通惠、大石桥、苏祠街道所辖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原则上饲养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藏獒、狼狗等大型凶猛犬。

二、养犬必须审批。在眉山市中心城区养犬,犬主须携犬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审批后发放《犬只准养证》。犬主变更,须换发新的《犬只准养证》。

三、养犬必须免疫。凡在城区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眉山市东坡区畜牧兽医局每年开展2次集中定点免疫,并向犬主发放《家犬狂犬病免疫证》。没有参加集中定点免疫的犬只,必须到中心城区畜牧兽医站或眉山市东坡区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宠物诊所进行免疫。承担犬只免疫的单位和个人要完善犬只基本信息及免疫档案记录。

四、养犬必须规范。犬只必须拴(圈)养,不得敞放。拴养绳链不超过3米,遛犬绳链不超过2米。犬只外出,犬主应携带《犬只准养证》,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影响城区环境卫生和他人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犬(猫)进入公共绿地和商场、影院、景区、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猫)伤必须免疫。被犬(猫)咬(抓)伤后,无论伤人犬(猫)是否注射过狂犬病疫苗,受伤人员均需及时接受免疫接种。造成他人伤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违规要处罚。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区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审批和免疫。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犬主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监管犬类经营。工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犬类经营场所的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宠物诊疗单位和个人诊疗行为的监管。从事犬(猫)经营、宠物诊疗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工商、畜牧部门做好中心城区犬(猫)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犬只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举报受理单位: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举报电话:028-38113110。

九、本规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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