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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诈骗川渝两地20余人13万元 在彭山获刑

1月15日,記者從四川眉山市彭山縣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石阡縣農民王某(男)、張某(女)2人,假冒國家安監部門、消防部門干部和工作人員,電話詐騙四川彭山縣、仁壽縣、樂山市和重慶市武隆縣經營公司、賓館、茶樓和企業負責人20余人現金13.32萬元一案,日前(1月7日),經彭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已作出一審宣判。

2013年6月27日至8月9日,被告人王某、張某2人,在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火爐村爐山巷的租住房內,採取王某負責假冒安監、消防干部和工作人員詐騙現金,張某負責從銀行取錢的方式,先后使用移動電話座機,假冒重慶市武隆縣安監局劉副局長等,分別打電話給武隆縣經營建材公司和煤炭公司的張某、李某和鄭某,以需要辦理安全生產合格証為由,讓其將錢打入指定賬號,共計詐騙現金1.74萬元﹔假冒四川省仁壽縣消防大隊張參謀、徐參謀、丁參謀和安監局羅局長等,分別打電話給仁壽縣經營塑料廠、加工廠、公司、賓館、茶樓的黃某、賴某等11人,以需要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証為由,讓其將錢打入指定賬號,共計詐騙現金6.62萬元﹔假冒四川省彭山縣安監局李副局長、彭山縣消防大隊梁參謀,分別打電話給彭山縣經營磚廠、賓館、飼料廠、建材廠的袁某、舒某等7人,以需要辦理安全許可証、培訓安檢員,交納消防費等為由,讓其將錢打入指定賬號,共計詐騙現金4.38萬元﹔假冒樂山市市中區消防大隊趙參謀和樂山市井研縣消防大隊工作人員,分別打電話給樂山市市中區經營網吧的武某,樂山市井研縣經營店鋪的梁某,讓其將錢打入指定賬號,共計詐騙現金0.58萬元。2013年8月13日,王某、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四川彭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採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公司及個體經營者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劉樹軍 楊德勇 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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