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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一起侵犯“青叶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引发的思考

原标题: 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查处的  分析与思考

 案 情

2014年5月,东坡区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到四川省B茶叶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投诉书》,举报位于东坡区纱榖行A商行(负责人陈某)销售侵犯B公司“青叶竹”、“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产品,请求查处。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认定A商行侵犯了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对A商行处以罚款130000(壹拾叁万)元整上缴国库,没收销毁加贴“青叶竹”字样标识的盒装茶叶100套,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城关工商所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如下证据材料:

1、B公司《投诉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竹叶青”、“青叶竹”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权利人专用权保护相关的资料7份,该组证据证明B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利;

2、201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陈某在A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商行正在从事茶叶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3、2014年5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侵权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制发的《东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的含“青叶竹”字样标识的茶叶产品100套,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4、B公司鉴定书1份,证明B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与该公司“竹叶青”、“青叶竹”注册商标相关的商标标识及加工、封装销售含上述标识的茶叶产品;

5、A商行当事人陈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陈某在眉山市东坡区纱榖行的租房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及经营场所情况;

6、当事人陈某及委托人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该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5月29日对何某的询问笔录1份, A商行部分茶叶的销售票据20份,以及已加工、封装标注有“青竹叶”字样的成品茶叶118套,其中已销售18套,销售价格每套380元,销售金额6840元,获利2736元,余下待销售的100套被工商部门扣押;已封装销售了标注有“竹叶青”的成品茶叶20盒,销售价格每盒328元,销售金额6560元,获利2560元。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3400元,获利5296元。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其当事人陈某擅自封装、加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

焦 点

本案系工商部门接B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调查中发现的。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A商行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封装、加工、销售包装盒上印有“竹叶青”、“青叶竹”字样标识的茶叶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2、B公司的“竹叶青”注册商标与A商行涉嫌侵权商标的不干胶标识“竹、叶、青”(三个字可自由组合成“竹叶青”或者“青叶竹”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3、A商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是否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4、如果认定A商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分 析

1、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据新《商标法》规定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本案,B公司的“竹叶青”注册商标与A商行涉嫌侵权商标的不干胶标识“竹、叶、青”(三个字可自由组合成“竹叶青”或者“青叶竹”标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不存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差异,在整体视觉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因此,笔者认为这两件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3、那么,A商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是否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呢?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规定的情形。

4、笔者认为,A商行2014年4月起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使用的“竹叶青”、“青叶竹”标识从事茶叶封装、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侵犯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可依据新《商标法》的相关条例,对A商行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侵犯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黄佳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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