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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职工医疗保险的八问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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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2020年新修订了《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请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将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02

Q:2020年新修订的《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是否提高了相关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A:修订的《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适度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如乙类项目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计算,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计算,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03

Q:眉山市参保病人经常在市外(如成都)就医,请问异地就医待遇是否同市内一样?

A:经相关合规手续备案或具备转诊转院手续的,异地就医待遇同市内一样。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和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在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04

Q:市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我市后,原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A:市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我市的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05

Q: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越来越多,请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A: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06

Q:参保人员从单位离职期间,中断缴费有什么影响?

A: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允许补缴。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并从补缴之日起享受新发生的住院报销待遇。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不再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07

Q:因客观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在我市未缴满12个月的参保人生育或配偶生育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A: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我市、新入职参保、公务员(参公人员)新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等特殊原因未缴满12个月的,待在我市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08

Q: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企业经营和就业创业困难加大,医保有哪些惠企、惠民举措?

A: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在2019年缴费比例基础上下调1.5个百分点,以单建住院统筹方式参保的在2019年缴费比例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按照下调后的缴费比例测算,2020年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将少缴约2.2亿元,平均每人减少约900元,将惠及全市约5000家参保单位、25万余名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预计平均每人比2019年实际缴费下降约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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