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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诊所涉嫌使用劣药....眉山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2022”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2022”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神某小吃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5月26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小吃店开展专项检查,在对某小吃店当日售卖的包子、花卷进行快检时,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并在店内发现“钻星牌”香甜泡打粉314g(配料有硫酸铝铵)。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原材料湿面粉5345g,半成品(包好未蒸熟)包子51个,成品肉包子、甜包子、花卷共计53个,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包子、花卷中均有铝残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生产、销售包子和花卷中添加禁用添加剂(含铝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东坡区朱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涉嫌使用劣药案

案情介绍:近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称朱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的药品“消糜阴道泡腾片”(批号:9K01)已过有效期。东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从四川省时代宏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三盒“消糜阴道泡腾片”(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1日,批号为9K01)。前两盒均在有效期内使用,最后一盒是在2021年12月13日使用,使用时已超过有效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眉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1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眉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小区项目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发现其正在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12台。经查,该小区内共有23台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8日,该公司发现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停用其中11台,继续使用另外12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天府新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电梯;2、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8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局、区金融管理局联合对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XX万亩产业园”进行虚假宣传,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宣传的“万亩产业园”,实际经营面积仅为54.466公顷(816.99亩),仅栽种了树苗1000株,约20亩;产业园宣传标称地址与其实际地址不相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眉山市彭山区某孕婴用品经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27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彭山区某孕婴用品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化妆品销售展示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产品:1.LIP CREAM,产品外包装无中文信息;2.宝宏止痒修复膏,产品外包装加贴的中文信息中无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名称为“LIP CREAM”的无中文标签唇膏10盒系当事人于2021年6月委托他人在香港购进,放置于店铺化妆品区域销售;进口化妆品宝宏止痒修复膏4盒,中文标签未标示全成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LIP CREAM”唇膏和标签成分不全的宝宏止痒修复膏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八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仁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并存在关闭电子定量罐装称和充装区域视频监控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按属地管理原则交由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了逃避监管,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擅自安排工人关闭监控视频及信息化管理设备,现场查获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32瓶,违法所得25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7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洪雅县某小吃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案情介绍:2022年5月31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洪雅县某小吃店存在向眉山职业电子技术学校学生(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现象。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对该小吃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2月份开始向眉山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销售烟酒,通过微信与学生联系,晚上从围墙处用竹竿将啤酒送到学生宿舍。共计售出雪花啤酒3件(330ML*24瓶/件),进货价42元/件,销售价48元/件,销售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啤酒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01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行为由烟草专卖局另案处理。

案例八

 

吴某某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眉山市公安局开展了成人用品专项整治行动,在对东坡区吴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售货机正在售卖“精品伟哥”(100毫克/片),外包装标识有“适用症: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主要成分:纯天然制剂,内含西力士,产品特点: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均可服用,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等字样,“精品伟哥”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精品伟哥”中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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