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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方案出炉!眉山城北这些拆迁户准备领钱了!

前段时间,为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形象,推进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项目建设,东坡区人民政府拟定了《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公园绿化用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即将实施。涉及征收房屋的居民对于相关补偿标准也十分关注,但很多人不是太清楚,为此笔者将这些房屋补偿方案综合整理了一番,方便大家参照。

 

 

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

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建设项目

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涉及公园绿化用地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名称

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建设项目、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公园绿化用地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涉及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建设项目即四川金仁饲料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

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即征收范围涉及刘泽军和余纪学2户(国有土地约2.6亩、建筑面积约1243平方米);

涉及公园绿化用地建设项目即四川省眉山市华威高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四川眉山鑫国全饲料有限公司、肖元容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被征收人符合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七、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区位、面积、用途、结构、新旧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计算结清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等价值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用于调换房源中按照等价值原则调换。

3.企(事)业单位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眉山市东坡区产业规划及准入条件要求,不符合眉山市东坡区产业规划及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价值分别评估,按照等价值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

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1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单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底层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2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单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非门市营业房:按被征收房屋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四)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

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计算一次,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主体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度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六)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度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具体方式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8%或上述(2)—(4)方式计算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交付调换物的次月止,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0.2%/月或上述(2)—(4)方式计算每月确定的金额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提前签约奖励:①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②被征收房屋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2%的货币奖励;③被征收房屋为企(事)业单位: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6%的奖励;15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4%的奖励。企(事)业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提前签约奖励:①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3%的货币奖励;②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提前签订协议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0.3%的奖励;③被征收房屋为企(事)业单位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2%的奖励;15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九、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公布的2020-2021年度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抽签随机选定。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已补偿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被征收人补偿款和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费用,由房屋征收主体承担。

(四)如有抵押,抵押人告知抵押权人收回证件原件,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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