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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眉山小女孩被拴着的狗咬了 狗的错还是人的错?

小女孩被拴着的狗咬了怎么办?是狗的责任?还是人的过错?

现在,随着大家生活质量的提高,养宠物成为很多人休闲的一种常态,农村也有饲养动物的习俗。养宠物虽然简单,但当主人的责任却不小,看管不严还可能承担责任。9月6日,洪雅县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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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梦是个5岁的女孩,家住在洪雅县将军乡,今年4月8日,到亲戚家玩耍。农村不比城里,遍地都是小朋友的游乐场,小梦和几个小伙伴一起边玩边来到亲戚家的邻居罗大哥一家堆放闲置装载机、水泥搅拌机的空地。此时,意外发生了,罗大哥拴在机器旁边的狗将小梦咬伤。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小梦送到将军乡卫生院治疗,又到洪雅县洪川社区医院,接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最后又到洪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狗咬伤。经过治疗后,小梦出院回家疗养。

事发后,小梦父母找到罗大哥一家协商,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罗大哥则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小梦父母遂将罗大哥夫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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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法院余坪法庭受理了这起案件,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梦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认为罗大哥一家对饲养的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罗大哥夫妻赔偿小梦因狗咬伤侵权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而罗大哥一家则称,饲养的狗是拴住的,并且是为看守自己家里的机器设备而饲养,小梦受伤是长时间脱离家人看管,故意靠近并去逗惹拴住的狗所致。并且小梦的受伤还有两次摔伤致骨折与狗咬伤无关。罗大哥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饲养的狗进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梦受伤是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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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过审理认定了这起狗咬伤人的事实,认为虽然罗大哥将其饲养的狗拴在自家的机器上,但由于狗离公路较近, 存在安全隐患,加之罗大哥也未对狗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小梦被狗咬伤后摔伤。罗大哥夫妻作为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庭还认定,小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父母有监护职责,在这次意外中,父母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罗大哥夫妻的责任。

法庭确定双方各承担部分责任,其中罗大哥夫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责任由小梦家里自行承担。

对狗咬伤的各项损失确定为8千余元。其中,法庭认为小梦被狗咬伤且受伤时年纪尚小对其身心健康必然造成一定的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1千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由罗大哥夫妻赔偿小梦各项费用共计5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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