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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南棚户区改造,涉及这些社区!有没有你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学道街社区六组、城南社区二组(原屠宰场)和下大南街社区二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依法有序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为眉山市东坡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学道街社区六组、城南社区二组(原屠宰场)和下大南街社区二组。征收国有土地约20.5亩,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原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电话:028-38281622)。

 

 

 

四、签约期限

 

(一)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自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学道街社区六组、城南社区二组和下大南街社区二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涉及学道街社区六组、城南社区二组和下大南街社区二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学道街社区六组、城南社区二组(原屠宰场)和下大南街社区二组。涉及征收国有土地约20.5亩,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办公电话:028-38281622)。

 

 

 

四、签约期限

 

(一)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自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七、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实行异地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最相近建筑面积调换,先签协议先选房。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不补差,超出或不足部分计算结清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

 

(3)企(事)业单位。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人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地面一层12元/平方米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

 

(1)底层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1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2)非门市营业房:按被征收房屋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3)企(事)业单位: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按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24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安置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24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六)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

 

按物价局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七)奖励和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期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30%的货币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按期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15%的货币奖励。

 

(2)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按0.3%计算。

 

(3)住宅补助。补助金额按主体评估价值的15%计算。

 

(4)企业奖励。企(事)业单位主体评估价值500万元以内的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奖励;3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3%的奖励。企(事)业单位主体评估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8%的奖励;3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的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0.25%,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按0.4%计算。

 

企(事)业单位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5%的奖励;3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的奖励。签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3.净土地奖励。净土地的补偿奖励按土地使用性质与相同性质房屋补偿奖励一致。

 

 

 

八、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5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征收人。

 

 

 

九、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将列入2018年度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和水电等相应开户费,由征收人承担。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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