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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护理假最多15天 工资福利不变

7月26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据悉,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行《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于1989年3月颁布实施沿用至今,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全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亟待修改。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效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在修订过程中,我省坚持从老年人权益保障实际需要出发,回应了社会关切,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不断完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如何优待四川老人?以下几个关键句所涉及的权益值得期待。

  关键句:子女每年最高15天“护理假”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句:65岁以上老人旅游景点免门票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参照前款执行。鼓励各类旅游景区在执行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

  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景区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第五十一条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关键句: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协作机制,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安宁疗护中心,为生命末期老年患者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关键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句: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无能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护理和照料的责任。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监护人应当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无条件随子女迁移户口,六十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以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键句: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发现老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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