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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眉山低保标准有所变化,低收入家庭认定为885元/月

近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明确了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480元/月、农村285元/月调整为:东坡区、彭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2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885元/月其他四县参照此标准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330元/月的标准调整。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高于全省确定的最低限。


低保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3、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

4、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

5、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6、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眉山全搜索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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