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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第一起“拒执罪”案公开审理 被告人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

5月14日下午,四川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眉山市第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3月3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明不履行判决,并于2014年5月15日将登记在其妻名下的一辆牌号为川ZM3336的别克越野车无偿转让给其继女李某俊。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徐某明支付了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万元,剩余22万元及利息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明及其辩护人熊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立案决定书、书证欠款单等,以及法律文书送达证、法院执行局情况说明、川ZM3336别克越野车变更所有人及牌号的机动车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无偿转让其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徐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熊鹏提出被告人徐某明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其认罪、悔罪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酌情从宽处罚;但请求对被告人徐某明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予采纳。

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徐金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仁寿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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