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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四个标准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全市规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前,我市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原则,缴费标准、时间,报销比例等相关事项。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保当年与保当期相结合的原则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等五大原则。

眉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两档,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住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

按照《办法》,眉山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疗机构360元,二级医疗机构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具体报销比例为:按第一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除急诊急救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记者 黄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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