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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私利 彭山4人生产伪劣豆腐被判刑

11日从四川彭山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眉山市伪劣豆腐一案,4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经查明,从2012年底开始,彭山人颜某甲夫妻和颜某乙夫妻等4人,合伙在彭山县彭溪镇租用他人住房生产、销售豆制品。2013年4月底,因天气变热,为防止生产的豆腐变酸,增加销量,4人商议由颜某甲从成都原料供货商李某处购买了一袋重量为25公斤的苯甲酸钠,并在明知苯甲酸钠不能添加到新鲜食品中的情况下,颜某乙的丈夫侯某从5月5日起在生产过程中往大板石膏豆腐中添加,后将豆腐销往彭山县城南市场等处。截至被彭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4人已累计销售57580元含有苯甲酸钠的石膏豆腐。

2014年8月12日,彭山县检察院以颜某甲夫妻等4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彭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经审理颜某甲等4人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予以了确认,并采纳了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并已生效。(完)(陈远萍 刘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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