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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泸高速交通事故案一审 罐车司机被判刑七年

罐车司机现场落泪:“我想对死伤者说,真的真的对不起……”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颜婧)7月18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2·8”成自泸高速致7死23伤交通事故案,在仁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最后仁寿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正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起惨烈事故发生于去年12月8日下午4点50分左右,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8吨煤灰,该车核定载重为28.68吨,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下午3点50分,驶至事发点,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当天事故发生后,王正离开现场,拨打110后将手机关闭。12月9日凌晨2点40分,王正到成自泸高速仁寿县汪洋收费站投案。

值得一提的是,事发13天后,鉴于超载货车进入高速宽进严出现状,四川于12月21日起推行“货车高速入口计重令”。

经法医鉴定,7为死者均系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余死者、伤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仁寿检方认为,王正驾车违反了《道交法》,发生重大事故,致7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此案刑事责任部分唯一被告者,王正在当天的庭审被告席上,表情变化随着庭审进程而变:镇定,凝重,最后潸然落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驾驶车辆违反《道交法》相关规定,至7人死亡,且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正拨打了110以及119电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自首,但从事故发生后果看,本案被告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不足以对被告的行为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一审判决为:被告人王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得到判决结果,王正面对媒体“想给死伤者及其家属说一句什么”的追问时,再次泪流满面:“我想对死伤者说,真的真的对不起……”同时,他表示对判决结果“早有心理准备,不上诉。”

另据记者了解,当天的庭审仅就被告人王正的刑事责任部分进行审理,民事诉讼部分将由受害者另行提起诉讼。除此,彭东彬、羡志民、郑勇、何强等四人在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另案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另外,关于伤亡者及受损车辆的索赔,目前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汇总相关诉讼信息,连同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进行追责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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