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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未迁出户口被索要54万违约金

因卖房人路先生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买房人闫女士起诉索赔54万余元的高额违约金。昨天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闫女士起诉称,2011年,她购买了路先生位于石景山区一小区的房屋,约定路先生在过户之日起360天内迁出户口,否则便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闫女士说,2011年4月14日,她取得新房房产证,路先生应于2013年4月8日之前迁出户口,但是截至2013年11月25日,路先生的户口仍未迁出。

“这起纠纷我首先给对方道歉,确实给人家造成了困扰。”法庭上,路先生对于闫女士所说的事实表示认可,他解释称,在签合同时,没有想到迁出户口的制度非常严格,他是没办法将户口迁出。“我去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时,民警解释说必须在北京找一个迁入地才可以落户迁出,否则不可能迁出。”路先生说,由于他经济条件有限,现在房价很高,没有能力单独购买房屋,因此也就没有房子作为迁入地。同时,他的直系亲属都不在北京市,也无法迁出户口,造成他不得不把户口留在原来的房屋内。

路先生认为,这是国家的制度导致他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时候不能迁出户口,他的情况并非不想迁出户口,而是属于迫于无奈无法做到,“我觉得我不应该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对此,闫女士认为,户籍可以在北京也可以在外地,如果路先生有心迁出的话肯定可以迁出。

虽然双方均同意调解,但路先生表示,他不应支付违约金,希望法庭能够安排一次有当地派出所出面的调解,而闫女士则表示仅愿意在违约金上做小步退让。因调解未能达成,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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