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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房产2023年政策出炉!你觉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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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在眉团购新建商品住宅配套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本政策所指团购新建商品住宅,是指市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眉山市范围内一次性购买30套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

二、团购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优惠。一次性团购30套以上的优惠购房款的3%,一次性团购50套以上的优惠购房款的4%,一次性团购100套以上的优惠购房款的5%,具体优惠根据不同楼盘情况确定。

三、市外在眉团购新建商品住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备案地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精简资料、提高效率,做到应贷尽贷。

四、团购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子女可享受与本地购房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就便入学的同等待遇。

五、团购新建商品住宅的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已参加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眉山市医保相关政策享受待遇。参加眉山市域外基本医疗保险的,眉山市医保部门协调做好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六、为团购新建商品住宅群众提供户籍登记、养老托幼、就业创业便利,在社区托幼、游览A级旅游景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生活保障方面享受眉山市民待遇。

七、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专门购房服务,为市外在眉购房团体提供咨询、指导、办理等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外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八、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积金、人行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定期到重点地区为市外来眉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九、鼓励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眉山市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外地购房群众提供定制服务和定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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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优化开发条件,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一)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优化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备案。建设单位具备经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合格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售楼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单位为唯一总承包单位的,可向规划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项目放验线、基坑开挖和支护、售楼部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前期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三)优化农民工工资缴存额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确定农民工工资缴存额度。其中,上一季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可免于缴存;信用等级为B级的,按照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5%缴存农民工工资;信用等级为C、D级的,按照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10%缴存农民工工资。

(四)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上一季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可上浮10%。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准予预售房源建安工程造价的130%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五)推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50%以上的,给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加5分。

(六)优化商业商务规划配置。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主要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市、县(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状况,依法合理调整城乡规划,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托育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七)调整普通住宅界定标准。单套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由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并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的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二、提升服务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八)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为建筑企业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

(九)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专项借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鼓励金融机构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十)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稳步推进成德眉资四市住房公积金同城化,推进四市区域内非缴存地购房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落实。适当放宽贷款及提取政策,允许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或父母购买自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允许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调整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适当下调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

三、加大财政支持,降低购房消费成本

(十一)实行非住宅商品房购房补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凡在眉山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车库(位)非住宅商品房,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100%补贴;在2023年7月1日—9月30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80%补贴;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由财政部门参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50%补贴。鼓励国有公司购置优质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位),拓展总部办公、商务酒店运营、智慧停车等业务,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十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眉山天府新区、其他县(区)可根据实际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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