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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约谈多家房企,出台 “十不准” 新政直击痛点

2022年1月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眉山市房地产市场“十不准”》通知,明确要求不准违规违法建设、不准降低质量标准、不准违规开展销售、不准花式忽悠营销、不准增设违规约定、不准逃避资金监管、不准巧立名目收费、不准放任乱搭乱建、不准违法擅自进退、不准操纵交易市场“十不准”。

根据国家部委、省、市相关要求,2021年12月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出台了《眉山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计划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此次整治行动将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针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方案》,我市出台“十不准”,强化用地出让、设计审查、预售许可、资金监管、质量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房地产开发“全周期”管理,做到科学精准有效;强化信息公示、中介管理、销售管理等房屋买卖过程监管,实现公开透明公正;强化租赁住房监管,严格规范租赁市场;强化物业行业治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将充分发挥市、县(区)纵向联动和市级部门横向协同作用,细化责任分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021年,我市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科学制定了我市“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商品房全年销售突破900万平方米。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了商品房预售管理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工作,对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率达100%。《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主城区各街道成立专门物业管理机构,推动社区成立环物委。成立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各县(区)分别成立协会办事处,成立眉山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东坡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2021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改版)》等规范性文件,扎实推进房地产领域“全周期”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截至目前,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30家,对13家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对13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25家,对1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扣分,对16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检查物业小区34个,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9份。

一、不准违规违法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须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改变设计。

二、不准降低质量标准。各方责任主体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严把建筑材料、建筑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相关的规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不准降低工程质量和材料质量标准。

三、不准违规开展销售。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不准进行预售,不准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四、不准花式忽悠营销。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须依照规划、设计方案营销,不得夸大其词、张冠李戴不实宣传,不得故弄玄虚、捂盘惜售忽悠购房群众,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售后包租、售后返租、售后返现、承诺收益、免除物业费、赠送地面花园、楼顶露台等忽悠营销。

五、不准增设违规约定。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底楼花园、楼顶露台、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与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一致。不准增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相悖的条款。

六、不准逃避资金监管。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切实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准将预售资金(包含但不限于分期款、全款、首付款、按揭回款等)存入非资金监管账户,不准代收、挪用购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

七、不准巧立名目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准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不准巧立名目乱收物业服务费用,不准恶性竞争、扰乱市场。

八、不准放任乱搭乱建。物业服务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应认真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的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乱搭乱建源头管控,不准唆使、放任违章搭建、侵占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准违法擅自进退。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不准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不准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十、不准操纵交易市场。经纪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准捏造和散布失实信息操纵房屋销售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诱导、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签订阴阳合同;不准合谋制定佣金标准、价格联盟,不准以欺骗、威胁、恐吓、捆绑条款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房屋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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