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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永远是“弱者”!临沂“暴走团”事故谁之过?

山东省临沂“暴走团”事件持续发酵,大家关注的焦点无外乎这次事故到底应该谁负责任?负多大的责任?以及带给其他的司机和行人有哪些具体的警示意义?关于责任认定,因为该案件尚在办理中,肇事司机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要等待当地警方查明事实后才能进行判断。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是司机故意撞人,可能会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出租车司机将受到严重的刑罚。即使出租车司机不是故意撞人,如果警方认定该司机负主要责任,将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警方认定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那么司机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警方对出租车司机和“暴走团”死伤者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份额”,才是关键所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据当地媒体报道称,事发的那条道路有人行道,而“暴走团”活动路线并没有实施交通管制。所以在弯哥看来,“暴走团”人员难咎其责,而且“暴走团”的组织者同样会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这个案件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形成了热点问题,但我们还是应当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冷”思考。不得不说国人违反交通规则的陋习真的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严重点说简直是积重难返,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因为行人或机动车不遵守最起码的交通规则造成的,教训不可谓不惨痛,但是仍有人前赴后继,以身试法。

“暴走团”打着健身、环保的旗号,却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来侵占公众利益——这样的“暴走团”,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早就应该叫停或限制了。比较可笑的是,在车水马龙、尾气污染严重的马路上锻炼,真的能起到强身健体的效果吗?死者固然不幸,但最不幸的却是那些活着的、却仍然不知吸取教训的围观者与盲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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