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某一方当事人可能没有违法行为,也要承担事故责任;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施工方或道路维护部门也要承担责任;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至少负次要责任;被他人追尾的一方当事人逃逸,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四川省公安部门近日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下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针对其中深受市民关注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
打喷嚏造成操作失误
将承担事故责任
第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唐剑军:如果某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但他因为打喷嚏,或踩刹车时误踩油门等因为技术、心理素质造成的操作失误,也将承担事故责任。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唐剑军:这是明确当事人范围,加入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唐剑军:过去只提及导致事故发生。试行后,即使没引起事故本身,但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同样承担事故责任。
窨井盖缺失无警示
引发事故施工方要担责
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唐剑军:“适当的避险措施”是指采取该避险措施的后果,要比不采取该避险措施的后果要小。这是强调驾驶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例如,大客车行驶中,有行人横穿马路,驾驶员应该刹车而不是自我感觉技术好、猛打方向盘绕过去。如果在急转中,大客车侧翻造成人员伤亡,则是没有采取适当避险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第八条(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唐剑军:如果道路在施工、地面有深沟或已经有人上报窨井盖缺失等情况,施工方或道路维护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没设置警示标志,当事故因此发生后,施工方或道路维护部门也要承担责任。根据道路环境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多大,是必然还是偶然,来认定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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