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眉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1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期实施。
市长:李静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眉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眉山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额标准的意见([B2007]02218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市区和东坡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
一级区域:
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南面以一环南路、苏湖路和岷江河堤交界为界,西面以一环西路、通义路、文忠路至阜成路交界为界以东,北面以阜成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以内的土地。
东面以文忠路以西,南面以眉州大道西段以北,西面以省道103线(以2007年成都地图出版社川S(2006)71号出版的眉山市城区地图图标为依据)以东,北面以阜成路西段以南以内的土地。
年税额标准为16元。
二级区域:
西面以火车铁路以东,北面以眉州大道西段以南,南面以二环南路与苏湖路交界为界以内的土地。
东面以东坡大道北段以西,南面以阜成路西段、眉州大道西五段至铁路线交界以北,西面以铁路线以东以内的土地。
东面以岷江河堤以西,南面以阜成路东段以北,西面东坡大道北段以东,北面以齐通路东段以南以内的土地。
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三级区域:市规划建设25.24平方公里以内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其年税额标准为6元。
四级区域:东坡区范围内除25.24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其年税额标准为3元。
(二)其余各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在下列幅度范围内确定。
县城4至12元;建制镇、工矿区2至8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七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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