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筹设)
www.dp.gov.cn  2007-9-20 10:34:04   来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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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8日)第十一条第二款:“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和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属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属中级的,由市(州、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属高级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二、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筹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筹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办学形式,筹设学校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五)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筹办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拟向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筹集资金举办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筹建方案、发展规划,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举办者证明材料。单位举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并提供复印件;个人举办的,出具举办者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的证明;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及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不少于30万,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举办者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举办者的资格及办学实力,结合培训机构的分布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审查。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通知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电话:86113042  861358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