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www.dp.gov.cn  2007-9-19   来源:四川省政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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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9月6日)第十八条第一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申请条件
 
     (一)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在四川境内从事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

申报材料

     (一)出售、收购单位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号;
 
    (二)申请出售、收购单位撰写的“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申请”(文书);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的意见。
 
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府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 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028)855055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农业厅:(028)8550581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