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昨日省劳动保障厅以案例的形式对用人单位发出用工警示,警示用人单位,大学毕业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保障合同期限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行为。
据介绍,大学生刘某今年7月毕业后到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上班前,公司为了了解刘某是否胜任公司工作,决定在刘某试用的6个月内,不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刘某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予以辞退,并不予赔偿;如果刘某在试用期的表现证明他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将在试用期结束后正式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针对刘某遭遇的情况,省劳动保障厅向今年毕业已走上工作岗位和现在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以及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保障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保障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保障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完)(记者 姚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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