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尚未入住,到底该不该收取物业管理费?近日,眉山某小区部分尚未入主的业主对小区全价收取物管费提出质疑。
前不久,在该小区里出现了这样一张通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请示物价局,决定从2007年8月起对小区内未入住业主同样收取全价物业管理服务费。
面对这份通知,一些小区内的住户表示不理解,没有入住也要收取全价物业管理费?“我家还没有搬进去,但是物业公司却向我收取了全价物管费。”该小区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这一作法表示不理解,张女士认为,她虽然买了房子,并没有入住,未入住的业主物业管理费可以适当收取一点,但不应该按全额收取。我们在走访中发现,不少业主都与张女士持相似的观点。
而小区物管则表示,不管业主有没有入住,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就表示业主入住的开始,故收取全价物业管理费合情合法的。随后,我们对眉山几家较具规模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走访,他们的普遍看法是: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清水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全额交纳物管费”。
随后,我们对主管部门进行了电话咨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规定,自交了钥匙之后就应当算作入住,对没有住进来的业主收取全价物管费是合情合理。
律师说法:
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新年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由业主大会进行选聘。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收费办法。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未入住业主若与物管企业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不应与已入住业主一样交纳全额物管费,应当有所区别,因为未入住业主与已入住业主所享受的物业服务内容是不一致的。
王新年律师同时认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是为全体业主提供的,物管企业对这部分(如电梯、公厕等)的服务收费,尽管未入住业主未享受,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仍须交纳相应的物管费用。当然,若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未入住业主不须交纳物管费,且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从其约定。(完)(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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