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www.dp.gov.cn  2007-4-18 15:06:02   来源:东坡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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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协的监督下,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实施管理,全面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推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大力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和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向区长报告工作,接受区长的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七条  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常委和副区长协调处理后,向区长报告。

第八条  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专项任务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加快经济发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标。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七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参议或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办理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关于区政府工作的提案、建议和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或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完善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实行目录管理,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确需前置评审、鉴证的中介服务,禁止行政部门指定办理机构或垄断经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受理。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大力倡导“执行就是能力,落实就是水平”的理念,弘扬敢负责任、立说立行、干就干好的精神,确保优质、高效的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关键是政府工作创新。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敢闯敢试,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通过创新提高执行水平,通过创新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各部门工作创新的成效将作为绩效考核内容列入目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高行政执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明晰职能、实行主办部门责任制、强化工作部署。区政府要促进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的问题。区政府交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按时保质完成。主办部门应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出现分歧时,由主办部门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  提高行政执行力的保障是行政效能监察和工作督查。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股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进一步发挥绩效审计作用,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搞好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搞好年度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提出季度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措施,以《政府工作计划》方式形成区政府季度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季末、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行为,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和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预约接待信访群众,亲自阅批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出席人员:区长、副区长。

(二)列席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人武部领导,区政府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法律顾问,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三)主要任务:讨论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干部的任命、奖惩和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及授予荣誉称号;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形势,交换意见,互通情况;研究重大经费安排问题。

(四)会议时间: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一次,时间为半天或1天,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开会日期和时间。

(五)会议议题: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送区政府办汇总后由区长审定。

(六)会议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区长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筹备工作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承办会务工作。

(七)常委参会:区委常委在涉及各自分管部门工作的议题时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

(八)会议纪要:会议议决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

(一)出席人员:区长、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武部领导、区政府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和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二)列席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市以上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特邀列席人员: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负责同志。

(四)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区政府的重大发展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交区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及财政决算草案;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通报全区政治、经济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总结、部署区政府工作。

(五)会议时间: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1—2次。

(六)会议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区长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筹备工作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承办会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

(一)出席人员:区长、副区长。

(二)列席人员:区政府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三)主要任务:通报情况,研究安排重要工作,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区经济社会形势,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中央、省、市召开的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要区长、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区长、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认为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时间:一般每月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会议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区长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筹备工作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承办会务工作。

(六)常委参会: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根据会议议题参加会议。

(七)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

(一)出席人员:主持召开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二)主要任务:研究部署专项工作,检查部署工作落实情况。

(三)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单位提出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确定。

(四)会议筹备:由承办单位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协助。会议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出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分管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

(二)议事范围:对不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但分管区委常委、副区长个人又不便决定的事项,如需以区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请示,区政府其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专项问题等。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属重大问题和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区长审批;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了政策、原则、范围、措施的日常工作的文件,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审核,或由分管常委审核后报区长审签;属涉及两位以上党政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应经有关党政分管领导审核,由主管的区委常委或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签;紧急重要事项,在处理后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有关请示、报告,由党政分管领导按职责权限审批;涉及国资、财政(含社保、低保)、审计、外事和其他重大问题,党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区长按有关规定决定或提交区委决定。

第四十七条  凡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在送党政分管领导签发前,先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若文件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报分管党政领导协调形成一致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行文。凡送区政府审批的文件,必须先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再呈送党政分管领导、区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报送请示、报告。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单位请示问题,除重大、紧急问题和个别特殊事项外,应直接归口向区政府有关业务部门报送。

第十一章  征求人大常委会、政协意见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与政协协商制度

第五十条  涉及全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在研究决策前,一般应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意见。区政府需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的工作应及时汇报。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和提请区政协协商的事项,一律由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分管政府部门工作的区委常委,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会议。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与区政协协商事项,由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二章  区政府督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五十四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件;

(四)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贯彻落实区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一周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六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批示件,区政府督查室要立即呈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八条  县级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办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并直接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在政治思想上要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要维护团结、不搞小圈子;要真抓实干、不说空话假话;要政令畅通、不我行我素;要艰苦创业、不铺张浪费。在廉政建设上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不打牌赌博、不上下吃请、不以权谋私、不干预工程招投标、不贪占公家便宜;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别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在工作上做到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坚持从政以民为本,行政以实为魂,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认认真真干事、实实在在干事、干干净净干事,树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的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立和完善区政府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制度,紧密结合政府工作,组织学习经济、科教、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具体措施,凡是中央、省、市、区的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部署都要组织集中学习;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下基层时间限定的规定。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得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内事、外事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安排。事前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送区长或分管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要简化礼仪,减少陪同人员,做到热情、周到、得体。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区委的请假制度。区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区长外出,应向市政府请假,并向区委书记报告;副区长外出或休假,应向区长报告。区长、副区长外出的活动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凡外出3天及以上的,须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外出3天以下的,要向分管区领导请假。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区政府会议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区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区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