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5 应急联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急救机构
6.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6.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6 物资储备
6.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6.8 其他保障
7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为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坡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区卫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 专家组
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见附件2),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区卫生局或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 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3.3 卫生监督机构
区卫生监督所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附件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以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级、市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区人民政府或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启动,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区卫生局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l.1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生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整合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分析事件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影响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生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整合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市卫生局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生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整合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市卫生局组织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生局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确定,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区卫生局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治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区卫生局报告,并加强各救援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根据需要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区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点),负责事发现场和抢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救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防护和安全。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伤病员的情况等填写伤病员情况表(见附件3),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见附件1),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信息组(见附件1)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区卫生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抢救情况。对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每日向省卫生厅或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较大事件(Ⅲ级)的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要及时将救治情况报告市卫生局及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卫生局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信息。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区卫生局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将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本着“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提高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应急能力,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1 信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信息组(见附件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归口管理并及时收集、核实和上报,撰写工作动态及相关工作信息和简报。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区卫生局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依托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置医疗急救中心。
6.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依托市第二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病人救治中心。技术力量不足时,上报请求省定点医疗机构支持。
6.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全区建立统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医疗卫生救治组、流行病学调查组、采样分析组、疫区消毒组、信息组、后勤保障组。
为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6 物资储备
区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区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维护市场秩序;区发改委保持稳定物价。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6.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8 其他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四川省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急救卫生知识普及教育的重点对象包括:司乘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和武警官兵、旅游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员和卫生员等,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眉山市东坡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
救援机构 |
组成人员 |
姓 名 |
职务或职称 |
|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
组 长 |
刘纪兵 |
区卫生局局长 |
|
副组长 |
李燎原 |
区卫生局副局长(应急办主任) |
|
刘启刚 |
区卫生局副局长 |
|
李鸿志 |
区卫生局副局长 |
|
李志斌 |
区卫生局副局长 |
|
雷 波 |
区卫生局党委成员 |
|
成 员 |
陈 岗 |
区卫生局防保股长 |
|
叶宏伟 |
区卫生局医政中医股长 |
|
张文毅 |
区卫生局计财股长 |
|
万 静 |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
|
万学祥 |
区血吸虫病防治站站长 |
|
徐树安 |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
|
辜 丽 |
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
|
医疗救治组 |
组 长 |
刘启刚 |
区卫生局副局长 |
|
副组长 |
叶宏伟 |
区卫生局医政中医股长 |
|
向 纲 |
区卫生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
万 静 |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