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有规定 收押金扣证件等均违法
www.dp.gov.cn  2007-12-13 9:39:07   来源:四川新闻网——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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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12)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凡有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身份证等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重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实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作抵押。《劳动合同法》对此再次重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果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以经济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试用期不能单独签,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应明确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社保购买情况。

该负责人还强调,用人单位不能无缘无故解聘员工。在解聘劳动者时,用人单位须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劳动者签收,否则,劳动者可以认作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如果因为没有出具解除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