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应当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什么位置?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
3、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4、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6、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就业观念?
《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7、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就业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