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购房者在合同中与发展商约定了其他可以退房的情形,则该情形发生时,购房者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