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1997年4月29日)“试点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或改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申请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母、子公司应为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一)母公司对代理人的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三)企业集团章程(二份)(全体成员盖章),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四)企业集团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盖成员单位公章);
(六)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二)收费标准:登记费30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23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工商局:http://www.sc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