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方英等任免职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07年10月12日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方 英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许 静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刘丽琼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职务。
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