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人提交申请登记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2、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图件);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与矿山建设规划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6、设立矿山企业批文和项目、设计批文;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区安全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设计方案的认证材料;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2)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的,需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有关资料;
(3)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
二、经办人员到现场调查并完成采矿权登记材料的填写。
三、将登记材料报送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局办公室盖章。
四、工作人员填写颁证登记薄,颁发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