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公民临床用血提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