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10月1日实行的忡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X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