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及户口办理
www.dp.gov.cn  2006-5-22   来源: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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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

4、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观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5、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6、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 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8、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观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办理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程序

1、更改姓名:

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被收养、再婚子女、同校、班重名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报区(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再婚子女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16岁以上的公民要求更改姓名的,必须具备公证处出具的无债务纠纷、房产纠纷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区(县)、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能予以更改。每个公民只能更改姓名一次。

2、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有误,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①人事、组织、学籍档案证明;②医疗部门的出生医学证明:⑧户籍原始档案证明:④派出所调查居(村)民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材料:⑤派出所、县局同意更改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更正。

办理户口《准迁证》程序

凡由区外迁入我区各乡、镇、区内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区内其他乡镇的非农业户口迁入东坡镇的均需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证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工作调动:申请人需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介绍证明和原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办理。

2、结婚迁入:需持结婚证、迁出地户籍证明和迁入地同意落户的证明办理。

3、离退休回原籍:需持离退休证、原户籍地证明、接收部门同意的证明办理。

4、在城镇有住房迁入:需持本人的房产证或有按揭贷款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和迁入地居委会同意证明办理。

5、收养包养子女:需持《收养证》、区计生部门的证明和区公证处的公证书。

6、婴(少)儿,未成年人随父农转非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入户:需填子女随父迁移审批表、父母投靠子女审批表和持迁出地户籍证明、迁入地同意落户证明办理。

受理出入境签证制度

一、 不在办公室以外场所接待签证、办证申请人。

二、 受理审查办证材料必须两人办理。

三、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得卡压、刁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四、 不得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

五、不准收受贿赂。

六、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七、 热情接待群众,虚心听取意见。

受理出境办证程序申请

申请出境人员问区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标准照片以及相关证明。

二、受理:

填写申请审批表由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出境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办证。

收费代办护照工本费200元,补护照420元,换发护照220元,港澳通行证多次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