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议案的规定
2006年2月20日
(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二、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本次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所提议案先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案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三、向本次会议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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