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涉外婚姻)
www.dp.gov.cn  2006-12-8 22:07:20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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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

办事规程   

提交材料:

1、港澳居民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中,香港居民的声明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台湾居民的声明分别由澳门、台湾的公证机构公证。 

办理程序

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

办理时限和结果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者,当场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单。

办理机构 

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眉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投诉电话:

联系地点: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单位定位地图

公交线路: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