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
www.dp.gov.cn  2006-12-8 21:46:17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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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具体要求

当事人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程序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处初审、受理、审查→报所属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婚姻或不予撤销

办理时限和结果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婚姻登记处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之不予撤销的原因。

办理机构   

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单位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