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具体要求
当事人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程序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处初审、受理、审查→报所属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婚姻或不予撤销
办理时限和结果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婚姻登记处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之不予撤销的原因。
办理机构
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单位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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