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服务对象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
具体要求
1、内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补发证件或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和结果
符合条件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机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部门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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