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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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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
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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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测绘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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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①先责令改正;②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作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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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盗窃、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财物; ②破坏采矿设施; ③ 扰乱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②《治安处罚条例》;③《刑法》。 |
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
①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②涉及本条违法行为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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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规定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②《实施细则》第五条; 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①吊销采矿许可证; 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牟利有有形和无形之分; ②吊销许可证须报原发证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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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办采矿许可证、期满不申请延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
①《实施细则》第十条; ②《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七条; 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
①《矿产资源开采办法》第二十二条;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①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吊销许可证;②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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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 |
《矿产资源开采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 |
《矿产资源开采办法》第二十一条。 |
①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②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①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②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原先发证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