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条 |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或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①《矿产资源法》四十三条;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④《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①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此条款应由工商行政机关作为;②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③有的应由矿产主管部门作为。 |
|
5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①以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②吊销采矿许可证;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①吊销采矿许可证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②本条的行政处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
|
6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①《实施细则》第十八条;②《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