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对应表(2)
www.dp.gov.cn  2006-12-14 14:58:49   来源:区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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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

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注

10

    违反规定将探矿权到卖牟利的。

  ①《矿产资源法》第六条;②《实施细则》第五条;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①吊销勘查许可证;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牟利有形和无形之分;②吊销许可证须报原发证机关决定。

11

不申办勘查许可证、期满不申请延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①《实施细则》第九条;②《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①《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三十条;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①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吊销许可证;②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2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

①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十的滞纳金;②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吊销勘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分类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序号

违法行为性质

违反法律、法

规具体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法律后果

备注

1

  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②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③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④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④《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⑤《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六项;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④《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⑤《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⑥《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①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②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①注意不同的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相应条款;②并处罚款注意标准的掌握,一定要适度。

2

超越批准的矿产区范围采矿的。

  ①《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③《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④《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①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①第一步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②第二步,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作处理。③吊销采矿许可证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