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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②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③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④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④《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⑤《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①《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六项;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④《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⑤《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⑥《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①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②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①注意不同的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相应条款;②并处罚款注意标准的掌握,一定要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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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批准的矿产区范围采矿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③《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③《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④《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①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①第一步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②第二步,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作处理。③吊销采矿许可证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