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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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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
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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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冒用、擅自印制伪造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①没收其印制、仿造的证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由成果登记机关作为;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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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①违反《矿产资源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②虚报文件和资料,骗取成果登记的;③逾期不办理成果登记证书注销续的。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给予警告、通报或取消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处罚。 |
由颁发成果证书的机关作为,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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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让或购买勘查成果未办理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的;超越批准范围转让的;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或者虚报瞒报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保护其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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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转让勘查成果而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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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①按《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收缴或封存有关勘查成果报告、资料的措施,不受理购买的勘查登记申请和采矿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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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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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
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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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②《实施细则》第九条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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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②《实施细则》第九条;③《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①《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得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行政处罚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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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①《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行政处罚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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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领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①《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②《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行政处罚按规定权限依法作为;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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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①盗窃、抢夺勘查单位矿产品和财物的;②破坏勘查设施;③扰乱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
①《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②《治安处罚条例》;③《刑法》 |
①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②涉及本条违法行为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