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若干规定
(2006年10月24日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代表团、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三、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2、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3、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四、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区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本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该认真审阅后,再签名附议。
六、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整理、分类和分析,并向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列入会议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可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将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八、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让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九、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没有实际内容的;
5、其它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十、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代表亲笔签名。
十一、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书面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
十二、代表团、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使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要一事一议。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书写清楚、准确,字迹工整。 十三、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书面答复代表。代表收到答复后,应及时反馈意见。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是否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重新办理的在三个月内负责书面答复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