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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
www.msxh.com    2004-12-25 9:58:14    新华网眉山频道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和重要职责。25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探索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勿庸讳言,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来衡量,  目前人大监督的现状的确还存在不少值得探讨、深化、落实的问
题。

一、目前人大监督的现状

  (一)从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一监督的主体来看,其行使监督权往往是轻描淡写,点到为止,激情不够,温柔有余,顾虑重重,瞻前顾后,担心监督会影响“一府两院”的工作;担心承担不配合大局、给党委政府添乱的责任,让人有故意挑刺之嫌,怕监督会造成人大的“越位”;担心会影响人大的自身利益,加之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绝大多数长期在党政领导岗位上调整到人大工作岗位上,年龄大都接近退休,难免抱有多栽花少栽刺的想法等等。所以监督中满足于听听汇报、搞搞调研视察,停留于一般性的提提意见;往往是颂歌唱得多,对“一府两院”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缺乏主动的监督意识和现代的监督理念;不敢大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大都采用和风细语、春风拂面的监督方式,只能起到隔靴搔痒、蜻蜓点水的作用,很少较真,致使监督行为常常流于形式,实效不大。可以说人大监督的“缺位”现象、不在状态现象还比较普遍。

  (二)从“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这一人大监督的对象而言,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其人大意识、法律意识、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还不太强,因而应付人大监督的现象还屡见不鲜。部分“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甚至认为人大的调研视察是找些麻烦事,人大听取和审议其有关报告只是形式和程序的要求而已,人大提出的审议、整改要求是不理解不支持其工作,找岔找漏,人大的监督是闲来无事找事做。因而对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成了“官样文章”,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搪塞敷衍,拖拉了事,真正落到实处的不多。

二、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人大监督权重要性的认识人大监督权是宪法确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各项事业权力的重要体现,是宪法确立的我国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人大监督权的实质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人民是权力的主体,  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通过选举的代表和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确保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违背人民的意志而滥用权力,人大与政府和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依托着人民权力的基础,运用宪法和法律手段,凭借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内容范围广,效力和权威高。它在我国各种监督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


    人大监督权行使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加强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二)保证党的领导,为监督工作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是人大搞好监督工作的政治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党始终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重大监督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一是事前向党委汇报,让党委了解人大开展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党委支持人大的监督工作;二是事中积极向党委请示,让党委及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三是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让党委了解其结果,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三)完善监督制度,探索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有序进行。为了保证监督工作规范、连续、有章可循,克服其随意性和盲目性,就必须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如评议制度、执法检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查制度等,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逐渐形成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机制。探索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力度。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监督方式有审议、审查工作报告和情况汇报;有视察和执法检查;有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有询问和质询;有组织特定的调查组;有罢免、撤销职务;有审查规范性文件;有评议、考核,因此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要视其不同情况、不同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使监督有力有效。

  (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监督职能的基础

  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其行使职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加强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人民意识、人大意识、权力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监督和被监督的自觉性,强化监督者的责任感,强化被监督者的义务感。通过学习使人大工作者热爱人大工作,充满一种沉甸甸的责任感,而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人民、人民代表有重托于我们,要有强烈的民本思想,不监督就是不履职,甚至是失职、渎职;同时还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理论和道德修养,以良好的美德、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卓越的才华及深思、多思、慎言而又敢于仗义执言的职业修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监督工作中得到具体的体现。

  依照法律敢于监督。人大的监督职权要通过每位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具体体现,这就要求监督主体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自己肩负的责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有深入的了解,弄清楚为什么监督,凭什么监督,怎么监督,如何使监督得力,如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权,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密切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加强自身建设善于监督。监督主体要加强理论学习,端正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做到该纠正时理直气壮,该支持时旗帜鲜明,监督纠正也是支持,支持参与中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彭怀林)

来源:东坡区政府  
编辑: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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